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2016-04-20 税屋提示——2016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今天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十三五”规划纲要,审查计划报告,审查预算报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016年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税屋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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