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税款多缴和少缴的税收利息率相同,就不会有这样的难题:时间同步的,追溯到当时相抵和算到现在结果一样;时间不同步的,过程中多缴抵原来少缴,还是如150号文的方法分别算到现在,结果也是一样。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阶段性结论,即从法律解释角度,应当将150号文严格限缩在特定的极少数情形,而不必扩展到一般企业常见的多多少少的计算中。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为什么会形成上述规则?这些规则背后是对滞纳金性质的认识,并反映了一定的制度价值取向。
三、性质之辨:滞纳金、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
我国税款滞纳金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在多份文件中强调滞纳金属于占用税款的补偿,但税法学界仍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补偿说,有的主张惩罚说,也有的主张混合说。本文不打算重复这些讨论,而是从欠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制度变迁的角度,把滞纳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放在一个框架下审视,进而分析滞纳金的性质。
欠缴税款法律责任变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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