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利息的性质和立法

来源:税里税外 作者:韦国庆 人气: 时间:2016-05-12
摘要:【题注】近日,在准备全国人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立法调研汇报时发现,之前本人拙作中提出的补税滞纳金与退税利息利率悬殊的问题,已引起了全国人大的注意。想来我们的努力,或许能比预期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觉欣欣然!本文初稿曾在税草堂微信公号推送,后应
 
如果税款多缴和少缴的税收利息率相同,就不会有这样的难题:时间同步的,追溯到当时相抵和算到现在结果一样;时间不同步的,过程中多缴抵原来少缴,还是如150号文的方法分别算到现在,结果也是一样。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阶段性结论,即从法律解释角度,应当将150号文严格限缩在特定的极少数情形,而不必扩展到一般企业常见的多多少少的计算中。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为什么会形成上述规则?这些规则背后是对滞纳金性质的认识,并反映了一定的制度价值取向。
 
三、性质之辨:滞纳金、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
 
我国税款滞纳金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在多份文件中强调滞纳金属于占用税款的补偿,但税法学界仍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补偿说,有的主张惩罚说,也有的主张混合说。本文不打算重复这些讨论,而是从欠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制度变迁的角度,把滞纳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放在一个框架下审视,进而分析滞纳金的性质。
 
欠缴税款法律责任变迁一览表
 

时间

欠税滞纳金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退税利息

1986-1992

千分之五

1993-2001

千分之二

0.5-5

2001.5至今

万分之五

0.5-5

活期存款利率

新修订草案

基于贷款利率

0.5-3

千分之五

活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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