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利息的性质和立法

来源:税里税外 作者:韦国庆 人气: 时间:2016-05-12
摘要:【题注】近日,在准备全国人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立法调研汇报时发现,之前本人拙作中提出的补税滞纳金与退税利息利率悬殊的问题,已引起了全国人大的注意。想来我们的努力,或许能比预期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觉欣欣然!本文初稿曾在税草堂微信公号推送,后应
 
其次,要坚持征纳平等的理念。多缴、少缴税款的两种补偿标准应基本相同,至少不要相差太大,至少今天适用的一种十几年不变的固定年率18.25%,一种当前年率0.35%,都显得锚点畸高畸低。同时,建议借鉴美国联邦税收利息制度,对自然人与企业、大金额和小金额、遵从和不遵从、税务机关有责任与没有责任等等情况,作出差别性的处理,以提高税收效率。
 
再次,要坚持市场利率为基准。只计单利、不计复利也就不见得科学,至少不会使欠税清缴时只剩两个极端:要么滞纳金和税款的同比例入库、要么先入税款再入滞纳金。考虑到我国国情,如果基准价与市场价走势相同,则可以在基准价加百分点;如果两者长期偏离的话,则可以考虑以一定方式采集市场价,定期(如按季)发布形成税收用途的市场价格(prevailing marketrates),作为少缴和多缴税款的补偿标准,并配置到金税系统中自动计算。
 
当然,任何事都没有一劳永逸的答案。税收利息率、滞纳金加收比例的确定,除了征纳平等理念指导以外,还要更多地考虑我国现实环境下,税收利息、滞纳金比例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这些还需要立法部门的深入调查研究。
 
参考文献: 
 
1、熊伟著《美国联邦税收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韦国庆《刍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首例税务行政案件》,收录陈筠主编《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版
 
3、韦国庆《当前税收行政强制领域的三大争议》,《江苏税苑》2015年第2期
 
4、Stephen W. Mazza,Leandra Lederman, and Steve R. Johnson Surcharges and Penalties in Tax Law:United States IBFD AMSTERDAM(2016)
[1]本文初稿曾得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Allard法学院崔威教授的评论和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2]本文初稿曾在“税草堂”微信公众号推送,但本文在原稿基础上作了较多修改。
[3]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等暂不讨论。
[4]这四种情况还只是谈了滞纳金和利息,如果要考虑处罚要更复杂一些,本文不作多议。
[5]时间同步是指少缴税款和多缴税款的税款缴纳期限相同。
[6]基于所属期及税款缴纳期限不同,滞纳金计算起点也不同。我国企业近期缴纳的税种通常有按月(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按季(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按年(如企业所得税)等,那么,即使在一个年度内,严格说来都是要将每一笔影响计税依据增减的因素,结合税种分别算到相应的月、季、年,然后才能算出每期的滞纳税款,作为计算滞纳金和考虑处罚的基础。当然,这不是52倍直接带来的问题,但悬殊的比例却使这一问题更加麻烦。
[7]舍去小数前,是52.1428571倍。
[8]《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9]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5/2968725/index.html
[10]《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1]在150号文举例中用的退税利息率为0.72%,也就是略超25倍。
[12]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1/20150100397930.shtml
[13]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纳税人补缴税款时,应当连同税收利息一并缴纳。。
[14]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15] when one person lends to another, what he really lends is so muchcapital; the money is the mere instrument of the transfer.
[16]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把日利率简单乘365得出年利率的,理想的状态,欠税三个月和欠税一年的利率应该是不同的,通常欠时间越长利率应该越高。
[17]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529/200819268839.shtml
[18]第六十条 下列期间,税收利息中止计算:(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产、银行账户被税务机关实施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措施实施之日起至措施解除之日止;(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止;(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错,致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加收税收利息。
[19] Stephen W. Mazza, Leandra Lederman, and Steve R. Johnson Surcharges and Penalties in Tax Law: UnitedStates IBFD AMSTERDAM
[20]暂不考虑新的滞纳金概念。
[21]关于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的关系问题,近年已有许多案例涉及其间。包括一般意义上纳税人应申报税收义务的滞纳问题,也包括如德发案具有反避税性质形成的利息难题。笔者在对最高院提审德发案系列案评及《法律之末:当前税收行政强制领域的三大难题》一文中,都谈过我的粗浅看法,此文不再赘述。
[22]亦可参熊伟教授文章《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期待与失落》一文。
[23]公布的草案里有税收利息(草案第五十九条)、罚款(草案第一百零四条)、滞纳金(草案第六十七条),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征求意见不同于2015年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提出这个定为千分之三是否合适的问题,但这也说明目前继续保留税收利息以外的滞纳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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