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电子生产企业。去年,公司为一家有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企业提供了50万元贷款担保,由于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前不久,宣告破产,不能偿还债务,也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还款责任。请问,这笔贷款担保所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这家有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当期实际发生担保损失总额内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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