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企业:系好涉税风险“安全带” 汽车租赁行业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市场规模日益庞大。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3月17日,我国约有278万家汽车租赁相关企业。随着新消费群体的出现和用车需求的增加,汽车租赁的经营形式更加多样,业务模式更加多元。深圳市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中发现,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汽车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给公司带来一些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混淆不同服务 日前,深圳税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甲汽车租赁公司同时提供配备驾驶人员和不配备驾驶人员两种汽车租赁业务,但在申报增值税时,统一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了销售额,未对两种项目进行区分。甲公司混淆交通运输服务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导致税额缴纳错误。 ◎分析提醒◎ 实务中,汽车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同时配备驾驶人员,例如商务包车服务、网约出租车服务;另一种是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不配备驾驶人员。两种租赁形式之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 企业租赁汽车并配备司机,司机根据旅客的要求,负责将旅客送达目的地,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仅提供汽车车辆出租,未配备司机,承租人自己使用,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交通运输服务的适用税率为9%,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则为13%。 汽车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提供的汽车租赁业务模式,区分清楚交通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两个项目,分别核算各个项目的销售额进行申报纳税,如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需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点二:税率适用错误 在某次专项核查中,深圳税务部门发现,部分公司在开具汽车租赁发票时,存在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问题。乙汽车租赁公司2022年1月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并按照6%的税率,对外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经税务部门核查,该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应为9%,2022年1月应缴纳增值税500÷(1+9%)×9%=41.28(万元)。乙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当月缴纳增值税500÷(1+6%)×6%=28.3(万元),少缴增值税41.28-28.3=12.98(万元)。 ◎分析提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提供服务,适用税率就一定是6%。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应为9%。 部分服务行业企业发生非主要业务或偶发业务,在开具发票时,经常会忽视税率的选择,错误适用6%的税率,导致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风险。基于此,建议企业,应结合每一项服务的业务实质,准确判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避免错误开具发票、错误申报等问题,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忽略简易计税适用条件 在增值税申报表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丙汽车租赁公司将销售额全部填报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栏次。不过,该公司于2019年成立,存在错误申报的可能。经核查,丙公司提供的是汽车出租服务,即有形动产租赁。其汽车等有形动产均为2019年及之后取得,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也都是在2019年及之后签订,不符合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该公司纳税申报错误,导致其未足额缴纳增值税。 ◎分析提醒◎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以有形动产为标的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全国营改增试点之日,为2013年8月1日。 部分纳税人关注到简易计税政策,却未注意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具体条件,或错误理解政策适用的时间节点,导致纳税申报错误,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笔者提醒,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要注意是否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同时还要注意,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宝智 李菁 陈枫(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汽车租赁如何缴税 目前,汽车租赁经营的形式渐趋多样,主要有两种:一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包括商务租车、婚庆用车及旅游包车等长期或短期的汽车租赁;二是汽车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出租,不配备驾驶人员,车辆交给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时下非常流行的自驾出游租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虽然该文件是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租赁业务进行规定的,且主要是对远洋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的租赁业务进行明确的,没有直接提及陆路运输,但是该文件的界定税种税目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的准确申报方法。 第一种经营形式最为常见,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交通运输业务纳税人要求,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出租业务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出租人都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所以第一种经营形式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陆路运输(公路运输)”项目,依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经营形式也比较常见,对其经营行为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该行为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的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类似,都是将运输工具作为一种固定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费用,这时的汽车(车辆)对出租方来说更侧重于是一种物品、设备,而不强调其运送客人、货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的有关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第二种经营形式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经营汽车租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不同租赁形式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缴纳,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税款。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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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存在一些共性的税务风险<晋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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