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准则对套期工具、被套项目、套期确认计量作了规范。本文介绍了套期保值的含义和分类、套期会计方法,并通过实例分析了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套期会计是金融会计中最复杂的部分,也是金融会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套期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于1997年10月发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了以套期为目的的场内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于2004年7月 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的套期业务会计处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基本一致;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称“新准则”),采取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做法。 “新准则”和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均为金融工具,适用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套期改变了金融工具的风险,当套期满足“新准则”第3章规定的条件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套期保值的涵义及其分类 (一)套期保值的涵义 传统概念的套期保值是指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将来某一时间通过平仓获利来抵偿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亦即,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会计概念中的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主要涉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关系三个要素。本文重点介绍前两个要素。 1. 套期工具 根据“新准则”第五条到第八条,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的除外。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2. 被套期项目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到第十六条,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被套期项目。企业通常将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等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也可以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该组合中的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 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按照套期关系可以将套期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 1. 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例如,汇金公司2006年12月16日从凯利公司进口商品,货款总计100 000美元。合同约定于2007年1月16日以美元结算。为规避美元汇率升值的风险,当日,汇金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入金额为100 000美元、期限为31天的远期合约。 2. 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建投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年的1 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建投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名义本金为1 000万美元期限2年的利率互换协议。互换协议规定每半年收取10%固定利息的同时支付LIBOR+0.5的利息。 3.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报告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例如,华润公司是国内企业,拥有一家国外子公司,净投资额为外币800万元。2006年10月1日,华润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6个月期限的远期合同,将卖出外币500万元,汇率为1外币=1.79人民币。 二、套期会计方法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与套期工具相对应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也在损益中确认。由于两者都在相同会计期间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是两者公允价值变动额相抵后的差额。 套期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在确认时间和计量属性上的不匹配,适当调整常规会计程序,对称地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损益,达到如前所述的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的目的。 为了解决套期计量上的不一致性问题(如套期工具采用市价基础,被套期项目采用历史成本基础),国际会计惯例曾经提出了递延法、盯市法、全面收益法和综合套期会计法等方法。 递延法要求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递延到以后期间,以实现套期双方利得和损失同期相抵。盯市法要求套期双方采用市价处理,使一方利得或损失能够与另一方损失或利得同期相抵。 全面收益法要求将衍生工具划分为交易性的与非交易性的两类,按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盈利中报告;非交易性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现之前在其他全面收益中报告,待实现时再转入到盈利中确认。 综合套期会计法要求,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套期项目按照所承受的风险分成公允价值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对于公允价值套期,衍生工具利得或损失在变化期间的盈利与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损失或利得一起确认;对于现金流量套期,衍生工具套期有效性部分先在其他全面收益中报告,当被套期项目影响盈利时再转入盈利,衍生工具套期无效性部分直接在盈利中报告。不难看出,综合套期会计法是盯市法与递延法的混合运用。 从“新准则”的第三章及套期会计方法的定义中可以判断,我国的套期会计运用的是综合套期会计法。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新准则”第十七条进行了规范,在此不赘述。对于停止套期会计方法的采用,如果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的,改按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三、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公允价值的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应相应作出调整。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套项目是以按成本与可变现价值孰低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1. 对已确认资产的套期 例1:2006年12月2日,大华公司出口商品,已装船并办妥各项货运手续,起运站交货,货运单据已交银行托收货款。货款以美元结算,价值US$100 000,赊账期60天,于2007年1月30日支付。为避免人民币升值可能产生的损失,当天,大华公司与银行签订了2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美元,到期支付美元,收取人民币。有关汇率资料见表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大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6年12月2日,按即期汇率做会计分录 : 借:被套期项目 786 000 贷:应收账款 786 000(7.86×$100 000) 远期外汇合约的约定汇率与远期汇率相同,合约的公允价值为零,按合约汇率确认套期工具。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约 785 000 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785 000(785 000=7.85×$100 000) (2)2006年12月31日?由于汇率变动,产生被套期项目的变动损失2 000[(7.86-7.84)×$100 000]元,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贷:被套期项目 2 000 同时按30天远期合约汇率调整套期工具,确认当期损益(7.85-7.83)×$100 000=2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3)2007年1月30日,货款结算和外币交割日 a.收取美元货款,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782 000元(7.82×$100 000),确认被套期项目的变动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82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贷:被套期项目 784 000 b. 履行远期合约交付美元,收取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783 000 贷:银行存款 782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借:银行存款 785 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约 785 000 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都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损失和利得确认为变动期间的损益,2006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合计1 000元。如果不进行套期保值的话,大华将损失4 000元。 2.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套期 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套期,该确定承诺因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累计额应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履行承诺形成资产或承担负债时,该已确认的累计额应调整履行承诺形成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初始金额。 例2:承例1,2006年12月2日,假设大华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商品的合约,合同约定60天后(2007年1月30日)交货收取美元,价值US$100 000.为避免人民币升值可能产生的损失,当天,大华公司与银行签订了2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美元,到期支付美元,收取人民币。有关汇率资料见表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大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6年12月2日,将反映销售收入的应收账款作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 786 000 贷:应收账款786 000(7.86×$100 000) 远期外汇合约的约定汇率与远期汇率相同,其公允价值为零,按合约汇率确认套期工具。会计分录如下: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约 785 000 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785 000(785 000=7.85×$100 000) (2)2006年12月31日,由于汇率变动,被套项目确定承诺因汇率变动产生变动损失2 000元[(7.86-7.84)×$100 000],确认变动损益同时将变动额确认为一项负债。本例中,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直接减少被套项目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贷:被套期项目 2 000 同时按30天远期合约汇率调整套期工具,确认当期损益(7.85-7.83)×$100 000=2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3)2007年1月30日,交付承诺约定的出口商品并收取美元货款 a.确认销售收入,确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被套期项目(反映销售收入的应收账款)的初始金额,同时向银行卖出美元,收取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82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贷:被套期项目 784 000 b. 履行远期合约交付美元,收取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套期 783 000 贷:银行存款 782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借:银行存款 785 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约 785 000 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的套期,对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是:后者被套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项目账面价值;前者被套项目因被套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如例2会计分录(2)中贷记的“被套期项目”2 000元,是一项确 认的负债,待履行确定承诺时,调整资产或负债的初始金额。 3. 被套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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