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0
摘要:营改增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向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用手续。对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有关地税发票缴销及国税发票领用事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20

  
  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要求,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后领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国税发票”)和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地税发票”)有关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纳税人在领用国税发票前,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再向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用手续。对已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办理有关地税发票缴销及国税发票领用事宜。

  二、除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外,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的所有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营改增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的所有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缴销手续。

  三、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地税发票缴销手续,并在主管地税机关打印的《发票结存明细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发票结存情况,再凭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的《发票结存明细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取手续。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要求,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的衔接工作,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验旧、缴销事宜进行了明确,以实现营改增后地税、国税发票使用管理的平稳过渡,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报验、缴销程序进一步作了明确。

  (二)为做好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验旧、缴销期限进行了明确。

  (三)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按期报验、缴销,对营改增纳税人领取国税印制发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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