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讲述营改增有感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2016年9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保监会:营改增实施长期利好保险业》的新闻报道,报道源起于日前召开的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的记者采访,他也谈及了诸多实用性很强的增值税观点。 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认为

2016年9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保监会:“营改增”实施长期利好保险业》的新闻报道,报道源起于日前召开的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的记者采访,他也谈及了诸多实用性很强的增值税观点。

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认为,保险业营改增开局良好,2016年5、6、7三个月的纳税申报工作总体完成比较顺利。对于业内反映“营改增”实施后保险公司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他表示,基于对未来财税政策调整趋势的判断,预计这很可能只是短期影响,不会改变改革长期利好的初衷与目标。浪子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行业整体对营改增还是比较适应的,其实要说一场税制变革,恐怕你不适应也得适应。相对而言,保险行业可以通过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金融、证券同业的配合取得相对比较有利的政策支持。

首先,赵宇龙赵宇龙解释了近期部分保险公司所反映的税负上升问题,他认为税负的确有所上升、但增幅有走低的迹象。结合赵宇龙的分析,笔者总结了三点原因:

第一是投资业务中保险公司持有其他公司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对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债券、国债、地方债目前基本都已经纳入免税。同样是发行债券,发行主体身份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待遇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缺乏足够的公平的。

赵宇龙还提出,不允许金融商品转让买卖价差年末出现负差时结转至下一年度也是一个原因。这一点笔者感觉不太合理。主要是在于5、6、7三个月申报后,距离年度结束还比较遥远,年度能否结转目前还无法显现其影响。其实这里头首先就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一家公司已经在中国财税浪子组织的v2金融税务群提出其遭遇。其4.30结转的原营业税时期金融商品买卖“负差”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抵减了增值税时期的“正差”,国税机关不允许公司做出这样的抵减,已经要求企业纠正补税。这个问题需要尽快予以明确,不能像2013年63号公告那次不明不白就过去了。

在营业税时期,按照财税〔2003 〕16号文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相关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在营业税时期,年度负差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营改增的36号文与之类似。但是36号文没有类似于16号文汇总营业那样的退税规定。

第二是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这里目前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实务赔偿取得修理费等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最典型的观点在于,部分税局认为依据保险法只能用现金赔偿,因此只能理解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偿了现金,投保人自己拿着现金去支付赔偿修理费。修理费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应为投保人自己。如果将该发票开具给保险公司,也仅仅是起到理赔定损的作用而已,不应在保险公司层面抵扣其进项税额。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实物赔偿的本质是恢复原状,因此保险公司通过购买修理劳务进行赔偿以求恢复原状,因此支持其抵扣。鹰派和鸽派确实针锋相对,甚至是不成体统地在微信中开骂。确实需要总局予以澄清。另外赵宇龙也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收未收保费等政策不明确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公司税负上升。

第三是保险公司按月缴纳申报增值税,操作成本高,也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等其他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增值税,而银行、信托公司等实行季度申报。如果实行季度通算,进项之间可以季度平衡,却也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政策。

这一次营改增,保监会确实是做出了努力,保险行业的一些突出问题在财政部好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性文件中得到了正面回应。赵宇龙副主任还有一些观点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是建议企业债、公司债、债券投资计划等利息收入,采用“新老划断”方式,对“营改增”之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并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抵扣项。这个建议确实蛮好,但是实际操作可能需要税务总局“割肉”。在原营业税时期,持有债券利息收入(不出售债券)是否征收营业税就是个乱口径,同样是大型金融机构,缴或者不交都是针锋相对。如果能够明确营改增之前买入的不要缴纳增值税,最好也补充明确一下这一口径同样可以比照在营业税时期适用。

二是建议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年末汇总出现的负差,可平移营业税下的政策,允许负差结转到下一年度。这个我们前面也做了分析,如果金融商品在增值税某一期出现负差,该负差应当允许和当期同样适用6%税率的其他销售额汇总计算增值税似乎更便于操作。

三是建议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政策,给保险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这个非常赞同。视同销售给营改增企业带来很多"小恐惧”,政策执行者应严格执行视同销售是无偿的标准,不可揣着明白装糊涂,将很多不是给予无偿的服务业视同销售。

四是建议统一各地认识,明确赔款等进项抵扣政策。这个也非常赞同,企业其实希望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政策环境。

五是建议增值税下延续相关政策,如应收未收保费营业税下可以抵减。这个估计比较困难。

六是建议在纳税频率上,允许保险公司按季申报纳税。

七是建议完善相关征管政策,对金融业不要求“三流合一(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并明确共保业务发票开具等政策。

八是建议解决营业税遗留问题

九是建议加快营业税退税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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