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来源:蓝敏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6-11-29
摘要:第一,改规定为建议。 《征求意见稿》以及财会[2012]13号文皆明确:按《增值税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之要求,制定本会计处理规定。 依据税法制定会计处理规定,本身在逻辑及法理上,存有不足。 我们有会计制度、有会计准则,企业执业会计人员都是经国家考

第一,改“规定”为“建议”。

《征求意见稿》以及财会[2012]13号文皆明确:“按《增值税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之要求,制定本会计处理规定。”

依据税法制定会计处理规定,本身在逻辑及法理上,存有不足。

我们有会计制度、有会计准则,企业执业会计人员都是经国家考试、拥有法定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财政部对具体会计处理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不太合适。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经济业务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应由会计人员根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过程与细节,按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使用借贷计账法的原理,结合自己的职业判断,进行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并承担责任。

而按行政文件的规定、依据其中抽象的业务假设,让会计严格按这样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且越厨代庖替会计人员作判断,会增加会计人员的风险。未来在复杂的经济业务中,会计人员是按这样的条条款款处理,还是按《准则》的要求据实处理呢?

另外,本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讲得很清楚,其目的是:“配合《增值税试点通知》的贯彻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既然是配合、帮助、确保。如此说来,这样的内容,宜为“建议”、“指导”,而不宜为“规定”。

对此本人的建议:

1、具体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规定”,改为“建议”、“指导”。会计人员结合纳税义务履行过程及经济业务的实质,在不违反规则、制度、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对于审计人员,也当如此。

2、可以就新增会计科目,进行规定,明确每个科目的核算要求要点;

3、结合上一点。应缴税费下曾有“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科目,此科目是按税务总局规定设立的科目,税务总局显然无此权力,建议财政部明确此科目的合法性,是留是废,一并规范。

营改增差额计算销项税,我倾向于这样的会计处理!

【力禾1291128533/423338575】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营业收入 1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销项税额)3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计算销项的会计是否应如上处理呢?
 
惯常的想法和做法,抵减销项税冲减成本,可这是在未全面营改增的情况下,针对原营业税差额纳税项目下,营改增后从非试点地区取得可差额扣除凭证的情况,全面营改增后,这个情况消除了全面营改增后的的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应是一项特殊政策,是一项为了有效解决某些行业、事项税负只减不增的一项权宜之计,在按未全面营改增的思路来冲减成本就有点不合时宜了。
 
说到底,差额差下来的未交的销项,应该是一项财政措施,说到底其实是变相降低了纳税人法定税率,给了一个没有名分的实际税率。
 
要是销项如此算:实际销项税=销售额/(1+实际税率)
 
是否会和:实际销项税=(销售额—可抵减项目)/(1+法定税率)
 
会异曲同工呢?
 
如果在实际税率的思路下,那么
 
差额差掉的销项理所当然是应该计入营业收入的!
 
这是我一贯的想法,全面营改增后,即使有财政部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函在,但我一直不同意“新瓶装老酒”、依葫芦画瓢的做法:冲减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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