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但在实务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28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1%,价税合计111.00万元,右下角“备注”栏空白,无代征印花税款信息,也未另附清单。问该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
(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二)增值税运输服务发票须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
1.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3.2016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不得作为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换言之,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车号。 3.运输货物信息。 4.代征印花税款信息。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 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1%,价税合计111.00万元,右下角“备注”栏空白,无代征印花税款信息。该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以上信息不难判断:该发票因“备注”栏未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无代征印花税款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思考: 除了前面讨论的5种备注栏应填信息的业务,您知道的还有吗?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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