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31
摘要: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07-31

  
  经调查研究,现对调整全省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内容?

    答: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次核定扣除标准调整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