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内容? 答: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次核定扣除标准调整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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