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4-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出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六、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所指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hb-n-tax.gov.cn)或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ww.ehbds.gov.cn)下载。 十、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骗领发票、实施虚开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国家税收、企业和公民信誉均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降低纳税人办税风险,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逐步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在全省税务系统推行实名办税,旨在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防范和打击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税收风险;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省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适用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四、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信息。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规定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三)办税人员有效证件的范围。公告明确了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护照; 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身份信息采集渠道。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取办税服务厅现场或通过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采集。 (五)身份信息的提供和变更。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已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六)实名办税的过渡。为保证实名办税推行后存量纳税人能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有序推行、平稳过渡,按照“全面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行实名办税。为此,公告规定,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七)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为确保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不被泄露,保证办税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告规定,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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