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17]64号 2017-9-28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管理办法》(苏会协[2017]21号)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苏会协[2011]75号)。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