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2-18
摘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 年版 2017 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总体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小微企业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小微企业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高新企业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高新企业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特区高新企业

5.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特区高新企业

3.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2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农村信用社

9.9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受灾地区、舟曲灾区、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农村信用社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4.1行+4.2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2行填列。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

动漫企业

7.7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动漫企业

5.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15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1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

16.16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

7.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

17.17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

8.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18.18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11.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4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

19.19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

12.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5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0.20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3.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6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

21.21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

14.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7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8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9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

6.6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

17.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23.23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18.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11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10〕65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19.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20.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等规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22.22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21.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

12.12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

22.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

13.第13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

26.26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

24.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25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26行“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其他

27.27行“(二十三)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

27.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28.28行“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14.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29行“二十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为合计行,等于29.1行+29.2行。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29.1行、29.2行。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

30.第30行“三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31.第31行“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40%部分全免;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优惠金额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幅度的金额,本表以上行次不包括第4.1行、4.2行、29.1行、29.2行。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合计

29.第29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2+3+4-28行。

合计

32.第32行“合计”:填报第1+2+3+4+5+…+26+27-28+29+30+31行的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删除

 

8.第8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删除

 

10.第10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删除

 

24.第24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删除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27行。

2.第29行=第1+2+3+4-28行。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4.1+4.2行。

2.第29行=第29.1+29.2行。

3.第32行=第1+2+3+4+5+…+26+27-28+29+30+3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29行。

2.第18行=表A107042第41行。

3.第20行=表A107042第41行。

4.第29行=表A100000第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第6行至第16行=A107042第32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6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7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8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9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10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11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12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13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14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15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16行=A107042第32行。

4.第31行=(表A100000第25行-本表第1+2+3+4+5…+29+30行)×40%×减征幅度。

5.第32行=表A100000第26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