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78号 2002-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砰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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