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再生资源回收的发票难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余斌 人气: 时间:2019-03-07
摘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与税收管理关联度很高,也是税收管理难点。破解再生资源回收面临的税收难题,探索出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努力。 目前,废旧物资回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与税收管理关联度很高,也是税收管理难点。破解再生资源回收面临的税收难题,探索出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努力。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散户(投售人)—大型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三方构成资源利用链条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城乡居民个人、流动商贩、个体从业者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占国内回收大部分,收购者多为零散流动人员,自己也开不出发票。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出于其他利益考虑,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生资源行业回收特殊性导致很难从源头建立起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体系。

  同时,大型钢厂等资源利用企业要求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进行交易;而散户又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为回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从散户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这一环,增值税链条是断裂的。由于正当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利未能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际上承担了散户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表现在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

  由于很难取得散户提供的税务发票,现在行业惯例是以自制凭证代替和相关付款凭据、出入库单等非发票单据入账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向收购大户、打包站、分拣站等具有规模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属于应取得发票增值税征税对象,应该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随着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临近,如何处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前扣除凭证已成为税企双方迫在眉睫的问题。

  对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笔者建议,可借鉴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思路,由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试点代开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延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特别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具体设想如下:

  ——代开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专用发票企业标准:具有较大规模的经营场地和仓储能力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稳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业务、销售对象全部为大型利废生产企业(如工信部列名钢铁企业、上市公司等)、具有证明购销业务真实性的内部控制流程,具备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等信息可跟踪备查记录业务信息平台。经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认可。

  ——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向试点代开企业销售废旧物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再生资源回收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和试点企业签订代开协议,试点代开企业承诺其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仅限于为向自己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投售人)代开,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投售人及货物信息,同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税率代扣相应所得税。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试点企业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一致。试点企业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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