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9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为多个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住所托管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平台。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平台企业在统一规范名称、标准经营范围、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代办申请的前提下,以该平台企业统一提供的地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在琼常住地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住所,统一为入驻经营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由平台企业代理签收。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台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平台企业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提供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业务: (一)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住所托管服务与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认定。 (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企业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允许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登记的推荐函; (二)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方或三方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战略合作协议》; (三)平台企业签署的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申报表》。 第七条 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可按照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 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第十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如“海口字节跳动批发5号五金”“吉阳区阿里巴巴零售9号服装”等。 第十一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暂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以外的经营事项的; (三)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提供的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 第四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台账,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册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及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联系记录簿,其中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续情况每月至少核实一次,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其他联系内容的次数及要求由平台企业自定。 平台企业应建立半年报告制度,每半年结束后10天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等情况。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平台企业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予配合。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平台企业通知其到场或远程方式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常性的联系,导致失联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超过托管总数30%,或平台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在重点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自愿委托平台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第十九条 平台企业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集群注册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协助平台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平台企业新设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平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平台企业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平台企业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情况的; (五)平台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七)平台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经查实,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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