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税法只针对于债务重组损益有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在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区分两种不同的所得。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1130万元,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抵偿欠款,甲公司用于抵债的商品市价(不含增值税)为900万元,账面成本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甲公司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130 贷:库存商品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贷: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 313 解析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科目金额313万元,其中包括商品处置损益200万元(900-700),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1130-900-117),其中可以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金额应是多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文件所述“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还是指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313万元?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表述,根据下列文件的附件表格中的计算公式(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计税基础-用于偿付债务的资产公允价值)可以得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附件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
如果甲企业该债务重组满足其他条件,比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可以适用5年均匀递延纳税政策,纳税调整方式如下: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一年:
以后四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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