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5
摘要:税务机关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予以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另外,对失信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员列入办税服务容缺受理黑名单,对该纳税人及以黑名单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纳税人在12个月内不予容缺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工作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自2021年6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容缺受理制度定义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或V-TAX模式办理列入容缺受理业务清单的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性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但非基本条件不具备或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涉税服务事项,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转相关环节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措施,纳税人补正材料后,税务机关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制度。

  二、容缺受理制度适用对象

  容缺受理制度适用于纳税信用A、B、M级纳税人以及自然人,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三、容缺受理清单

  第一期共58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容缺受理清单(1.0版)》(详见附件),今后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受理清单。

  四、容缺受理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予以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另外,对失信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员列入办税服务容缺受理黑名单,对该纳税人及以黑名单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纳税人在12个月内不予容缺受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容缺受理清单(1.0版)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