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力促双循环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 甬保税政[2021]20号 2021-4-19 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东欧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在《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力促双循环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甬保税政〔2021〕6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 对本年度实到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的项目,每百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项目符合市级同类奖励(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另行申报享受上级政策。 二、促进中东欧经贸合作区建设 (一)鼓励成立各类中东欧经贸促进平台,对经认定的平台当年中东欧进口达1000万、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100万运营费用补贴。 (二)对本年度中东欧消费品进口额达到2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按进口每美元奖励0.10元;大宗商品进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按进口每美元奖励0.05元。享受本条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甬保税政〔2021〕6号)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不含印花税补助)和(甬保税政〔2021〕10号)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一款的政策。 三、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会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列入商务系统2021年度重点类境内展会,按市、区两级统筹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价格。管委会组织联合参展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区级各类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其他 (一)《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政〔2021〕11号)关于对文化企业实到资本的奖励按本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兑现。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一年。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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