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规字[2021]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18
摘要: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1]5号         2021-10-18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南昌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核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昌海关负责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名单。

  第二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三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科普工作经费来源和投入资金、科普场地证明、科普器材清单、科普设施清单、向公众开放记录、专职科普人员名单等材料,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享受政策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的意见,确定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条件单位名单,并将最终确定符合条件单位名单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八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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