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往来账隐藏收入、分解收入、转移收入是不少不法企业偷逃税的常用手段。税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该把握三大要素:一是将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的内容与有关会计凭证和产品销售合同相核对,审查纳税人有没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审查往来账户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至对方单位调查;三是审查往来结算账户的账面记录,如果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或应收款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又长期未作处理,应审查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分析其性质,是多提费用结余,还是无需支付的款项,从而针对问题作出处理。 下面结合工作实践,对用往来账偷税的几种类型进行分析; 一、用“应收账款”账户不记收入 案例:甲房地产企业9月1日售房一套,开具发票价款是20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甲企业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 200000 案例:甲企业2003年7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售价1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分两期付款,12月31日付首笔款,次年6月30日付剩余款项。 (1)在出售时,账务处理: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2)在12月31日收到首笔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 500 (3)在次年收到第二笔货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 5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分析:对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企业产品赊销业务是否属实,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没有只根据实际收款结转收入而不根据应收款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没有只在全部货款收齐时结转收入而不是每次收到货款都结转收入的问题,有没有将收到的货款长期挂往来账,或以主营业务收入直接抵减应付账款的问题。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商品时,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而不是等到整笔货款都收齐时再记收入和结转成本。上例账务处理,虽然从整体账务处理上没有少记收入和多结转成本,但问题在于该企业在收到首笔款项时没有及时记收入和结转成本,延误了增值税的纳税时间,也影响了当年的税收入库。 三、用“其他应收款”账户转移支付收入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合股,每人投资500 000元。2003年每人分红50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 分析:企业分红,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反映,但该企业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用借支的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股利。检查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产生的根源进行审查,分析其实质内容,再结合其他证据资料,给予定性。 四.用“其他应付款”账户分解收入 案例:某企业当月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款项已收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76.5 分析:“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其借方对应科目一般为“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对“其他应付款”账户,应查明发生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查阅凭证记载的“其他应付款”的来源,企业有无将价外收取的费用挂在此科目内。上例账务处理中,该企业将收入进行分解,少记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虽然利用往来账偷税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能一一例举,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上四种类型。税务人员在实施检查中,要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财务处理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弄清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才能把握问题的要害和案情的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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