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部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和统一报表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4]271号 1994-05-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启用新印章和统一报表格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财政部非贸易外汇专用章”,同时启用“财政部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废止印章及新启用印章印鉴附后)。 二、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需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按统一规定和要求编制下列报表。 1.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表的编报。需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中央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编报《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表》。中央单位由各主管部汇总,地方单位由当地财政厅(局)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财政部。报送预算的同时应附详细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预算指标的增减原因以及与购汇指标有关的情况以及编制预算汇总明细表一份。 2.《季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申请表》的编报。年度购汇限额指标下达后,用汇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填报该表一式两份,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上级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全年预算及用汇进度,按季核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3.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的编报。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中央用汇单位和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季度终了后5日和10日内向财政部编报《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和《季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汇总)表》;第四季度用此表编报全年执行情况表,并附有汇总明细表和详细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4.报表统一格式附后。军队系统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9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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