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0]186号 1990-6-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0年4月1日起,各港口粮食转运站调给粮食部门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调高后,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仍按现行统购价记帐,调高后的拨交价与统购价的差价全部进入“粮食企业亏损”(会计处理另行通知)。 二、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此项补贴列入“1990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下的第274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增加的开支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中央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调高后,港口粮食转运站增加的收入不进入企业盈亏,按照实际收入数单独反映,全部按月专项上交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部门收到港口转运站上交的收入后,记入《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款收入”类下第220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进口粮食实际发运数和商业部提供的分配到港数量按每吨57元的标准(包括1986年提高中转费标准应上交的每吨27元)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各港口粮食转运站。 财政部 商业部 199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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