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是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法字[2000]第212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公司股东听证申请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听证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就是指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存在利益上的关系,但股东与公司又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公司已经提出听证申请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后,股东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救济,但无权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因此,在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况下,股东自行提出听证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受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