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40号 2005-08-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源管理中面向纳税人的绝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税收管理员去落实。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决不是过去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要发挥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纳税人情况的优势,将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各单位应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局制定的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税源管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彻底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全面提高我局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和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设置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管理检查科(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可以设置税收管理员岗,基于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的规定,税收管理员岗不得兼职违法违章处理岗、检查岗、其他岗位业务的审批工作。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税收管理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 我局税收管理员工作的重点是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中的认定前的实地核查、总局下传的各类核查信息的实地调查、通过比对、预警、评估等方式产生的纳税异常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我局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要基于CTAIS等信息系统展开。部分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已经在各个信息系统中得到了实现,自动记录了信息台账,甚至部分业务实现了自动化处理,对于这部分业务,我局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保留当前做法,遵照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尽可能地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另有少量未能实现信息化处理的业务,各单位可以要求税收管理员建立相关手工台账,形成管理员管户手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纳入信息化建设范围。 四、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 税收管理员所从事的税源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基本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各区(分)局应选择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税源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技能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各区(分)局应完善岗位责任制,细化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情况的监督。 五、建立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记录制度 税收管理员到企业核查有关事项时应填写《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记录》(见附表)。此记录要求管理员在入户进行税收管理工作时填写,同时要求纳税人签字确认。对于在入户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有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通过此记录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征管法或其它税收政策文件中对工作程序及表证单书有明确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执行。 入户工作记录作为对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依托信息化平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市局将在信息化平台中通过业务拓展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化管理,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效率和管理质量。 (一)市局各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税法宣传、税款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专业化以及部分税务咨询等工作,实现从信息系统中自动导出相关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状况等清册,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 (二)在“一户式”系统或“数据应用”系统中增加税收管理员管户台账系统。增加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功能,增加税收管理员管户信息提示功能和预警功能(将一部分基础工作由“人找事”向“事找人”转变,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增加数据对比分析功能(实现管理员与管理员、管理员与科室、科室与全局之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双定户定额、小规模建帐户税额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等。 (三)拓展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从目前对局、科的考核细分到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将“精细化”管理向前推进一步。 七、基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要求涉及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变动,市局将在机构规范后统一调整。 附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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