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93号 1999-04-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9]141号《转发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销售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4%征收率注明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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