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所[1999]405号 1999-08-3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支付的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均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二、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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