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109号 1997-05-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保险公司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由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服务发票”。 二、保险公司在中介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开具“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保险公司可凭该发票报帐,中介个人可籍此发票作为收入及完税凭证。 三、为了加强对保险业代理机构及中介个人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代理机构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的申报,缴纳手续;对中介个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务机关可采取委托保险公司代征、代扣税款的办法,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的申报及缴纳手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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