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2]6号 2002-04-29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掌握此项改革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新办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收机关管理。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严格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划分征管范围,密切工作协作,主动搞好配合,对今年1月1日以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避免漏征漏管户现象的发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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