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19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1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8]197号              2008-7-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内容告知有关企业。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出口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备案情况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