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336号 2001-10-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在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及我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具体政策下发之前,为使企业能及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保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对我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从2001年起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规定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以下简称“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向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申请),经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2001年起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1年度内取得的“鼓励类”所得,已按原规定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多预缴入库的税款,可以抵缴今年内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鼓励类”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有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符合“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它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标准、方法和依据。 (五)县(含县)级以上主管产品项目审批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能够足以证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是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的有效证书等资料。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经贸委、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产品项目开发(生产)可行性研究批复、科技主管部门的新产品鉴定(检验)证书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收到纳税人的减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减税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范围),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11月10日以前将本地区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审核资料集中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对经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符合国家鼓励类目录并已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减税的纳税人,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之前,其应预缴的所得税款可暂不预征,待批复下达后再按规定进行清算。 六、如本通知与以后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我区具体政策相抵触的,按后面下发的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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