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77号 2008-4-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已按原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的,从二季度起改按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执行。 2、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九条(二)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事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A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时,对本期预售收入,应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本期利润总额填列在A表第4行“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内;对公历1月1日至预缴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累计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累计预计利润额,并入累计利润总额填列在A表“利润总额”的“累计金额”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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