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123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收征收方式,省局在1996年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税征字[1996]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须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了适应当前政府提速、精简效能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的管理机制,强化对零星税源的控管,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办法》第五条中原由省局批准的部分调整为由市局批准,但须上报省局备案。 请各地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严格受托人的资格审查、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制度;同时,加强对受托人的培训辅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