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575号 2003-12-09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283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符合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是指以通过国家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并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对符合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业户,已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应予退回。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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