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21号 2004-03-09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的管理,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在按月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要认真核实福利企业的职工总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出勤率等情况,确保退税正确。对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其上年及本年已退的税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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