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税一发[1994]22号 1994-03-1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二款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二款条款废止。 3.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四条第一、二款条款废止。
根据新税制实行以来各地反映的问题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省局拟定了《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地税一发[1994]22号)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3月12日 流转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营业税有关问题 (一)[条款废止]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承保的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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