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承包收取车价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发[1996]108号 1996-04-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收取的车价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承包给本公司职工或社会个人经营,按车辆净值或大于净值额作价向承包者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车价款(或保证金)征税问题,应根据车辆产权归属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归承包者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再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其收取的车价款与该发包车辆净值的差额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仍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可继续按规定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但其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车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平均计算,分别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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