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承包收取车价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24
摘要: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归承包者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再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其收取的车价款与该发包车辆净值的差额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承包收取车价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发[1996]108号       1996-04-24


梧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收取的车价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汽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承包给本公司职工或社会个人经营,按车辆净值或大于净值额作价向承包者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车价款(或保证金)征税问题,应根据车辆产权归属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归承包者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再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其收取的车价款与该发包车辆净值的差额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收取车价款后,车辆产权仍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汽车运输公司可继续按规定计提该发包车辆的折旧费,但其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车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平均计算,分别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