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重大案件管理工作中有关上报文书及材料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4]232号 2004-5-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管理,强化执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重大案件报告的通知》(京地税检[2001]35号)、《关于印发对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办案人员实施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1]55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管理规定》(京地税检[2003]43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达到报送标准的重大案件,各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情况报告表》和《重大案件呈阅单》,并使用市局统一下发的标准文书范本,按所附填写说明规范填制。对应报送而未报送的重大案件一律不予奖励。 二、各局上报的《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奖励审批表》应使用市局统一下发的标准文书范本,并按所附填写说明规范填制。随奖励审批表报送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确保其数字清晰,内容完整。 申请奖励的重大案件为检查补税的,应随奖励审批表报送《税务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检查补税”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检查案例;申请奖励的重大案件为约谈补税的,应随奖励审批表报送《纳税情况报告表》和加盖“约谈补税”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并按照奖励审批表、《税务检查报告》或《纳税情况报告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检查案例的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 1.《重大案件情况报告表》标准范本及填写说明 2.《重大案件呈阅单》标准范本及填写说明 3.《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奖励审批表》标准范本及填写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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