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气象科技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215号 2005-10-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气象局与江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江西分公司、江西电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信息服务,由省气象局直属单位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与各设区市、县(市)气象局(台)共同承办,气象部门的服务收入由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统一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机构集中结算,再按各市、县(市)用户量逐级分割到各市、县(市)气象局(台)。依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各市、县(市)气象局(台)按照各自取得的气象科技服务收入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按取得气象科技服务收入全额减除分割给各市、县(市)气象科技服务收入后的余额就地缴纳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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