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7]6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7]68号                2007-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3条第三款营业税内容废止、第6条第二款废止、第8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4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12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精神,把南京建成以商务、研发、流通、文化、休闲、房地产为主导功能的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2条举措:

  1、鼓励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实行差额计征营业税,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2、鼓励生产服务性企业发展。对经认定为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的生产服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实计入管理费进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生产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3、鼓励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对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部分废止]对经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部分废止]鼓励金融保险行业发展。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符合规定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5、鼓励房地产拆迁代理。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鼓励代理服务业发展。对商标代理公司的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部分废止]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7、鼓励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部分废止]鼓励医疗服务业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9、鼓励教育服务业发展。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到08年底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1、鼓励社区服务业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符合标准的,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2、鼓励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对个人取得的由省政府颁发的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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