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060号 1995-3-2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也应计征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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