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53号 2004-10-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是我国反避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规则》的下发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它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又能给予纳税人最大的转让定价确定性;同时由于《规则》内容多,要求高,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应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宣传,并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涉外处)。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地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培训力度。培训对象不仅包括涉外税务干部,还要覆盖有关联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局将于2005年初举办一期学习《规则》培训班。 三、做好试点工作。2005年,我省反避税基础较好的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安庆等市,应重点选择1~2户企业进行预约定价的试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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