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1]142号 2001-12-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铁道通信业务发展需要,规范铁道通信发票管理,现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湖南分公司)发票式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铁通湖南分公司启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电信业专业发票(式样附后)。专业发票共3种,票头一律冠以“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发票”字样,适用范围为其主营业务。 二、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由省公司报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厂家按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通知单要求送达指定市、州地方税务局,铁通湖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再按规定程序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 三、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开具后,存根联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应登记造册,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由地税机关派员监督销毁。 四、铁通湖南分公司开展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五、各市州地税机关和各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铁通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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