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府办发[2015]78号 2015-06-25 税屋提示——依据鄂府办发[2022]4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4月18日起30日后,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因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林地、牧草地(含其它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比照耕地管理规定执行。 二、损毁耕地的认定 因污染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环保部门负责认定。因取土、采矿塌陷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国土部门负责认定。 三、建立土地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取土等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国土部门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税部门。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未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各旗区国土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上年度因采矿塌陷造成的耕地损毁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损毁耕地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各旗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污染耕地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耕地污染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国土、环保部门耕地损毁认定结果所载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环保、国土部门。环保、国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损毁耕地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 四、规范临时用地退税手续 纳税人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地税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所属国土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渔业、水保和环保等部门实施。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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