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榕税函[2021]52号 2021-4-22 尊敬的陈雄伟代表: 《关于简化公司注销手续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研究、抓紧落实,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持续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不断压缩企业办理时间。 一、推行注销套餐指引服务 税务部门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当前不满足注销条件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方便企业办税。 二、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税务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反馈“注销无异议”,系统自动确认税务注销结果,让企业真正享受税务“一趟不用跑”服务。符合此类条件的企业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三、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四类企业可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四是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优化即时办结服务,符合条件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解除非正常状态。符合批量零申报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为其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批量处理申报,纳税人无需一笔笔补申报。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五、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感谢您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税务系统将继续加强简化公司税务注销手续工作,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建乐 联 系 人:蔡婉莹 联系电话:8337229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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