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0]6号 2000-04-1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减免税审批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7]99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规定〉的通知》(甘地税发[97]4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甘地税[1997]46号文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不得越权审批减免所得税。 三、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和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应按照本文转发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资助费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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