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7]26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9
摘要: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266号          2007-6-29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合同为外文的,还须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二、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为外文的,还需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4、工程概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鉴于本次合同备案工作量较小,后续管理难度不大,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不再进行统一处理,一律采取手工备案,请各地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备案台账,并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附件:

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

  出口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金额:美元

序号 备案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出口商品
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金额 备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