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7]37号 1997-01-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扣除限款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仍按省劳动厅豫劳险[199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年人均3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以后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防暑降温费,可按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6]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掌握扣除。即: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三、关于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暂按劳动人事厅豫劳人安字[1990]第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其中:保健食品标准按照省劳动、财政厅豫劳安[1996]19号文件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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