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35号 1999-02-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惠地税函[1999]3号)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精神,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论是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差额管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示》中所列惠州市有线电视台、惠州市国土测绘队、惠州市国上交易所、惠州市建筑工程质检站、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社、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计量所等均属于事业单位,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其取得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免征项目按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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